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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中国铝业网一、关于修改单的适用对象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两者不交叉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优先”的原则建立的,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保证了污染源管控范围的全覆盖。

为加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根据环保部工作部署,对钢铁、焦化、有色、火电、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标准修改单方式,追加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对其他行业,则通过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统一提出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梳理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日用玻璃、矿物棉、石膏板、石材加工、石灰窑、铸造、五金加工、农药、制药、包装印刷、胶合板、家具、橡胶加工、皮革制品、煤气发生炉、煤化工等行业,它们的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较为突出,需要采取措施管控的方式,要求安装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封闭储库、防风抑尘网、集气系统等),采取有利于减少无组织排放的作业方式、操作要求等,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如上述行业今后发布的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了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则执行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必要性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与治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采用监控厂界污染物浓度的方法管理企业无组织排放,受厂区布局、生产工况、气象条件、周边污染源干扰、监测方法复杂等多种因素影响,管控有效性较差。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采用措施管控方式,是解决无组织排放有效途径。

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两类污染物,排放特征不同。本修改单对它们分别提出措施管控要求。

三、关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来自于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典型工艺过程(指各行业的工艺无组织排放源,如高炉出铁场、焦炉等)。本标准对物料通用操作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进行规定。

(一)通用操作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本标准对此进行了细化。

对通用操作过程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见下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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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行与记录要求

对前述措施提出运行与记录要求,对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至关重要。具体包括:

对于要求密闭操作的,以及要求封闭、半封闭、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备应同步运行。

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储存、输送、加工等作业,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分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安装废气收集系统、除尘设施,以及采取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洒水、喷洒化学稳定剂等),应对主要的运行信息进行记录,证明对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有效控制。

四、关于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

VOCs的易挥发特性,造成其无组织排放较多。按照工艺性质划分,可分为生产工艺过程和通用逸散源两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VOCs控制

生产工艺过程是指VOCs基础化工原料生产过程(如石化、煤化工行业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如聚合物、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以及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如涂装、印刷等)。VOCs基础化工原料生产过程通过炼油石化、合成树脂、煤化工等行业排放标准进行管控,本标准对“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进行规定。

1.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

大宗VOCs物料存储于密闭储罐(立式罐、卧式罐等)中,其他则用可移动容器(吨桶、圆桶、小桶等)密闭储存,仅在取料时打开。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储存室内,或至少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含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或使用密闭容器转移物料。

2.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控制

以VOCs为原料生产聚合物、农药、医药、染料、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有机精细化工产品,工艺过程一般分为原料准备、化学反应、产品分离精制、配料加工形成最终产品几个阶段,排放特征各有不同。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一些设备,如反应釜、干燥机等,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如设备非密闭,则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进入废气收集系统。不能密闭的,也需要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对于化学反应、分离精制过程的一些工艺排气,如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入废气收集系统。

对于投料、卸料、产品分装等操作过程应密闭,如不能密闭操作,应设置集气罩,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3.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控制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非常广泛,包括各种涂装过程、包装印刷、纺织印染、人造板、塑料橡胶皮革制品等,虽然行业各有不同,产品种类繁多,但均可归纳混合、涂装、印刷、粘结、清洗、干燥、成型等操作,需要密闭;不能密闭的,需要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以下作业过程排放的废气较为常见:

——调配、混合、搅拌等作业排放的废气;

——喷涂、浸涂、淋(流)涂、辊涂、刷涂等作业排放的废气;

——涂布、涂覆、印刷、上光等作业排放的废气;

——涂(浸)胶、热压、复(贴、黏)合等作业排放的废气;

——设备、零件等清洗作业排放的废气;

——烘干、干燥作业排放的废气;

——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成型作业排放的废气。

4.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对前述VOCs生产工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其目的是将VOCs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这是最有效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策略。这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是一致的。

废气收集效率是决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的关键。鉴于收集效率的确定难度很大,采取简化方法,在距排风罩最远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测量的吸入风速应不低于0.6m/s。

对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提出了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的要求,以及对主要运行信息进行记录的要求,以此证明对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有效控制。

(二)通用逸散源VOCs控制

通用逸散源是指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敞开液面VOCs逸散,它们具有非常强的行业共通性。

1.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在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动静密封点处,因密封件磨损、填料老化等原因,造成随时间延长泄漏逐渐严重,对此需采取“定期检测、及时修复”的策略。若要免除定期检修的负担,则需采用无泄漏型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如屏蔽泵、隔膜阀等。

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动静密封点按照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泄漏检测,如泄漏检测值(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大于等于2000μmol/mol,或者目视滴液超过3滴/分钟,应进行标识并在15日内修复,同时记录相关台帐信息。

泄漏检测值的要求,有些标准区分气体、轻质液和重质液有所差别(如炼油、石化标准),有些标准区分动密封点、静密封点有所差别(如VOCs无组织通用标准)。本标准采用2000μmol/mol是这些标准中的低限要求,适合综合标准的定位。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与装载设施

按储存物料的蒸气压和储罐容积,对储罐呼吸损失、工作损失进行控制,但各国管控的范围并不一致,反映了环保严格程度的不同。本标准对蒸气压大于2.8kPa、容积大于100m3的储罐进行控制,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相同。2.8kPa的界定意味着挥发性强于甲苯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标准控制重点。

储罐的控制措施有三类:浮顶罐,但须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固顶罐,则需要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蒸汽平衡系统及其他有效措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时,则应收集从罐车置换出的VOCs气体进行处理。

3.敞开液面VOCs逸散

在VOCs生产、使用环节,一些VOCs物质会溶入废水中,并在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过程排放出来。对废水集输系统,要求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如集水口采用水封、密闭管道输送等。

对废水处理、储存设施,检测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浓度,如大于2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五、煤气发生炉

煤气发生炉是通用设备,其无组织排放具有普遍性,本标准对此进行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锅炉作为通用设备,其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已在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中规定。

煤气发生炉广泛应用于氧化铝、陶瓷、玻璃等行业,全国保有量约1万多台。规模通常在耗煤量50t/d-150t/d,估计年耗煤量1.5亿吨-2亿吨。目前单段式煤气发生炉基本被淘汰,主要使用的是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又有冷煤气、热煤气之分。总体上看,我国煤气发生炉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制气规模大小不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生酚水等大量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较为突出。

建设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原煤可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如露天储存,则应在煤场四周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在卸煤过程中,应采用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送过程,则要求采用密闭输送系统,从储煤库(棚、场)直接输送至加煤口,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酚水、焦油等大量污染物,由于治理成本问题,目前普遍做法是选择直接再利用,不外排。再利用过程多是用做煤气水封水、水煤浆磨用水等方式,易造成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和异味污染。本标准规定:酚水池、焦油池应密闭,操作口加盖,禁止使用临时管道输送操作。

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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