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铝业行业协会主办 中国铝业网协办
首页 > 关于协会 > 专家委员会条例

专家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增强和拓展本会的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会员企业及行业发展对科技创新、技术咨询、专业培训等方面的需要,特别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区域经济的方针,促进长三角地区铝加工业的发展,根据《上海铝业行业协会章程》赋予协会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本市相关领域、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和本会会员企业推荐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经济领域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专业、多学科综合优势,在研究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经、提出或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等工作中,发挥咨询和攻关作用,推动企业传统技术升级,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关注行业发展,了解、掌握、研究行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协会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或建议;
(二)帮助会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质量攻关;
(三)开展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活动,撰写咨询咨文,编写培训教材;
(四)提出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参与制定有关技术标准;
(五)承担协会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论证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愿为行业和协会发展服务;
(三)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协会及其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各项活动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获取协会的相关信息资料;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的建议;
(四)积极向《上海铝业》会刊投稿。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应届会员大会相同,一般为四年。

第十二条 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筹措,并纳入协会财务管理,专款专用(办法另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于二○○七年十二月七日五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协会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255号21楼(开天大厦) 邮编:201620   服务热线:86-021-54483595 电话:021-54483595 传真:64828403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协会邮箱:sata54483595@126.com   银行账号 开户名:上海铝业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 杨浦支行   账号:3100 1510 6000 5562 0956

上海铝业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中国铝业网 沪ICP备12044181号